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岀臺的民法典就生態環境資源保護作出了若干新規定,為美麗中國建設保駕護航。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第七章,用了七個條款,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進行了明確。這些條款你都知道嗎?
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責任
一、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三、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四、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五、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六、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七、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4、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